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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5-27 09:40:3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职业资格改革,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调动广大劳动者学技术、钻技能的积极性,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职业资格改革,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调动广大劳动者学技术、钻技能的积极性,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报名标准、统一组织、统一试题、统一集中考试、统一测评标准。

第三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依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统一开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在线平台进行。

第二章等级认定计划和公告

第四条每年根据等级认定范围、社会需求,编制年度等级认定计划,并按时向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鉴中心)备案。

第五条等级认定计划内容包括:等级认定职业(工种)及等级、等级认定人数预测、等级认定日程安排、考评人员培训与配备、试题来源和等级认定事项说明等。

第六条按等级认定计划定期发布等级认定公告。等级认定公告包括:职业(工种)名称、等级及等级认定内容、等级认定方式和方法;报名地点、时限、申报条件和手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级认定考试科目、时间、地点等。

第三章等级认定申请和资格审查

第七条申请参加等级认定人员报名时应交验本人身份证、原技能等级证书和资历能力水平证明等相关证件资料,并填写《重庆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

第八条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在线平台向市职鉴中心提出等级认定申请。

第九条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对申请参加等级认定人员报名资格进行审核。

第十条申请参加等级认定人员报名审核通过后,按照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收费标准缴纳等级认定费用。

第十一条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在线平台默认格式打印准考证并向考生发放。其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照片、报考职业(工种)、等级、考试日期、考试地点及考生须知等,并在准考证规定处加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所印章。

第四章等级认定准备

第十二条根据参考人数及实施考试的条件,合理编排考场和考位。理论考场设置标准:30人-35人/考室,单人单桌,四周间距大于80厘米,原则上不使用阶梯教室。技能考场要按照不同等级认定职业(工种)需要的设备、场地、检测要求准备和安排。

第十三条技能考核实施前到市职鉴中心领取“技能考核准备通知单”,并做好技能考核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等级认定考核过程中,须设立等级认定考场负责人。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工作人员须佩带规定式样的证卡方能进入考场。规模较大的考试要做好医疗、保卫等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十五条需变更考试场地或时间的,须报市职鉴中心核准。

第五章试题管理

第十六条 按规定时间于等级认定实施前到市职鉴中心领取试题,等级认定试题不得邮寄、托运、通过互联网传递以及其他非涉密载体传输。

第十七条安排专人负责试卷的领取、保管工作,并签订保密承诺书。试卷在交接、传送和保管的每个环节要建立责任制,严格执行签收制度,一旦发生失密、泄密事件,须立即向市职鉴中心报告,采取相应措施补救,并追究泄密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所有科目考试结束后,对试卷(包括空白卷)、答案、评分记录表、草稿纸以及可保留的考件等资料物品按规定进行保存及后续销毁工作。

第六章等级认定实施

第十九条考评人员和监考人员在考前对考场环境、实际操作场地及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准备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及时通知考场整改。

第二十条考生参加各科目考试前,须出示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入场。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

第二十一条考评人员和监考员负责维持考场纪律,对违反考场纪律者按照考场规则予以处理,并将考生姓名和考号及行为记录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场记录表中。

第二十二条实施对人身易造成危害的职业(工种)的操作技能考核,须有安全保障措施,同时加强对考生的安全教育。技能考试前,与考生签订安全保证书。

第七章成绩管理

第二十三条理论、技能考试评定出的成绩经考评人员签字后方可生效。参考人员的成绩登记和统计安排专人校对、签字负责,并经考评组长签字有效。

第二十四条等级认定结果在等级认定考试结束15个工作日后发布,参考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成绩发布后1个月内可申请核查。

第二十五条参考人员等级认定后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限为1年,在有效期限内可申请1次未合格科目的等级认定考试。

第八章证书办理

第二十六条市职鉴中心对考核成绩审核通过后,按规定颁发技能等级证书。

第九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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