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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轻工行业国家职业技能认定所档案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21-05-27 13:04:5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认定所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认定所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档案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保管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所的工作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有关档案材料;

(三)办理有关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为主管和业务部门按规定提供档案情况;

(五)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六)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与归档

第四条、为了使档案管理能够适应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需要,要经常收集考务人员变动情况、考试设施设备变动情况、最新批次考试的试卷和考场记录等资料,充实档案内容。

第五条、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

第六条、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情况予以处理。凡需要销毁的资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认定所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七条、凡属于应归入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类别和属性进行整理立卷,不同类别的档案不得混放。

第八条、档案材料一般应用A4开张纸记录,需要书写的材料,一般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一般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九条、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

(一)保管室内应设置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

(二)经常检查档案室的防火、防潮、驻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保持档案室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

(三)每年全面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五章 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部门应填写查阅档案审批表,经认定所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三)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四)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认定所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重庆市轻工行业国家职业技能认定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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