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案)规定,从2011年9月1日起,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起征点为3500元,累进税率为7级。“三险一金”(养老险、失业险、医疗险、住房公积金)从当月应纳税所得中全额扣除。
二、计税范围及对象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绩效、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在职在岗职工每月工资性收入扣除3500元及“两险一金”(无养老保险) 、退休返聘人员每月工资性收入扣除3500元、长期聘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每月工资性收入扣除3500元及“三险一金”。达到起征点的,按照七级累进税率计算税款。其他人员一次性劳务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对在职在岗、返聘人员在学校其他单位获取的交叉劳务,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三、税款计算
每月进入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的收入按规定计算的税款在次月津贴中扣除。计算公式如下:
㈠在职在岗职工薪酬收入计税
⒈工资、津贴、绩效及其他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计算(每月计算一次)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应发金额+津贴应发金额+预发绩效金额)﹣公积金﹣两险一金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年终一次性奖金(绩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或绩效,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计算方法:
(年终一次性奖励或绩效金额÷12)后的商数对应查找个税速算公式套算
公式①(适用当月应纳税所得额高于或等于3500元):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②(适用当月应纳税所得低于3500元):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应纳税所得与3500元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㈡离退休返聘人员、长期聘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薪酬计税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性收入-3500
当月税款=当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㈢校外人员劳务报酬计税
校外人员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劳务报酬所得计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余额为应纳税所得;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对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不超过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附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表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表(按月适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1500元 | 3 | 0 |
2 | 1500元至4500元 | 10 | 105 |
3 | 4500元至9000元 | 20 | 555 |
4 | 9000元至35000元 | 25 | 1005 |
5 | 35000元至55000元 | 30 | 2755 |
6 | 55000元至80000元 | 35 | 5505 |
7 | 超过80000元 | 45 | 13505 |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表(年终奖适用)
级数 | 年终奖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18000元 | 3 | 0 |
2 | 18000元至54000元 | 10 | 105 |
3 | 54000元至108000元 | 20 | 555 |
4 | 108000元至420000元 | 25 | 1005 |
5 | 420000元至660000元 | 30 | 2755 |
6 | 660000元至960000元 | 35 | 5505 |
7 | 超过960000元 | 45 | 13505 |